60周年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業發展署」)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執行關鍵產業國際供應鏈鏈結計畫-協助台灣與國際聯盟、公協會或大廠淨零碳排相關合作辦理113年度 能資源領域海外需求座談會(海外能資源領域輸出契機與關鍵議題),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產業發展署之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目的

    產業發展署或產業發展署授權之專案管理單位因執行本計畫及相關行政、內部管理之蒐集目的。

二、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E-mail、公司名稱、服務部門、職稱、電話、聯絡地址、飲食習慣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產業發展署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產業發展署隱私權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產業發展署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3. 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產業發展署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4. 產業發展署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推廣、宣導及輔導,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當事人權利行使

  1.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產業發展署產業發展署授權之專案管理單位,聯絡電話:07-3513121轉2360,行使以下權利:
    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
  2.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產業發展署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3.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產業發展署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五、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產業發展署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六、產業發展署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單位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產業發展署將會善盡監督之責。

七、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產業發展署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本人已充分知悉上述之告知事項,並同意產業發展署或產業發展署授權之專案管理單位在符合上述告知事項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維護單位:系統管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