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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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授權專利
可移轉技術
可移轉技術發表手冊
重點成果

技轉準則

  1. 研發成果之運用時,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2. 運用研發成果,應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但不影響我國整體產業及技術發展,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3. 運用研發成果,且授權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經濟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應報經濟部核准。
  4. 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更新日期:109-10-26 / 維護單位:DE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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