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年

《產業觀測》離岸風電業成敗關鍵 融資、保險營運模式

我國將有離岸風場建置,由於投資風險高,除了技術考量,融資、保險營運模式也是未來成功與否的關鍵課題。歐洲經驗可供借鏡。
  以歐洲商業化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專案來看,流程分為先期場址評選及可行性研究、規劃及開發、建造及施工、併網商轉、運轉及維護。其中,以建造施工風險最高,投資額最大,約佔總專案的86~90%,然卻能創造廣大產業效益。
  目前歐洲風場開發之股權投資,以公民營電力公司、石油天然氣公司為主,近期Siemens風力機商、股權基金、財富主權基金等,也參與風場投資。
  一般來說,股權融資金額約佔總投資額的20%~40%,歐洲國家政府對股利的發放會預扣所得稅,且可從義務稅中抵免;在借貸組合方面,以歐洲投資銀行EIB、商業銀行、國家政策性銀行,如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英國綠色投資銀行GIB等為主。
  高度資本密集型產業
  離岸風力發電屬於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者主要分為公民營電力公司及獨立能源開發商兩個區塊。
  獨立開發商大多採用專案融資模式,向公民營銀行、私募基金等,籌措資金推動離岸風力建案,融資型式包括無追索權融資(Non-rec ourse Financing)及少數股權再融資(Refinancing of minoritys take),多以無追索權融資為主。
  無追索權的融資專案,會先成立一個特殊目的公司(SPC),再向銀行申請貸款,概念源自於風險隔離,特殊目的公司須保持獨立性和破產免除模式,在公司專案中須將各個專業項目外包,並與外包業者簽訂契約,免除專案失敗牽連至母公司財務的風險。
  相對地,貸款銀行一旦同意業者以無追索權的模式貸款,唯一的還款來源便是來自專案的收入。
  在此風險下,業者財力、開發狀況與生產型態有很大的差異性,不同的投資者與借款機構對擔保的評估也不同,進而影響獲得融資的可能性。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和意外機制結構(Contingent mecha nism structure),成為銀行業在評估離岸風力發電工程風險時的2 大要素,所以擔保者的角色十分重要,以歐洲來說,僅有少數機構可擔此重任,如歐洲投資銀行EIB及丹麥輸出入銀行EKF。
  除業主獨自承攬風險,歐洲離岸風場開發商也常透過共同保險、再保險機制,進行風險移轉。
  近年,為保護契約者免於因所有可能性的破壞而造成利益損失,含風力機及建造之工程全險(CAR)應運而生,且常搭配因延遲完工造成之先期利潤損失險。
  通常CAR在建造工程啟動時生效,在契約屆滿日或完工日時中止,保險人通常包含主合約開發商、合資企業及其他相關公司,假如公司未出現在建造合約內,則不能參與CAR保險。CAR的擔保人必須擔保所有的合約及次合約者,皆在一定品質的監控系統下執行。
  就2012~2013年上半年歐洲已完成融資的5大離岸風力發電專案而言,政府借貸角色如出口信用機構(Export Credit Agency)或多邊金融組織(Multilater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對於降低專案開發成本具有重要影響,退休基金除參與風場股權投資,近期也提供借貸服務,如丹麥Pension Danmark。
  日商提供融資介入學習
  受到歐債危機衝擊,歐洲離岸風場開發陸續由日本三菱東京UFJ銀行及三井住友銀行提供融資服務,日本貿易保險機構NEXI則負責貸款保險事宜,促成日本金融業者共同協助歐洲離岸風場之建置,並將相關經驗作為未來日本開發離岸風場的借鏡。
  在離岸風力機保險方面,過去著重在火險跟颶風險,為避免因關鍵零組件缺失造成重大財務損失,2012年慕尼黑再保公司為REpower整機系統商提供5年零件系列損失險(
  Serial Loss Risk Insurance)服務,未來慕尼黑再保公司需支付 REpower因齒輪箱、葉片及塔架損害造成之維修及備品費用,並包含特殊船舶之安裝施工費,成為全球首創。
  當開發商確定股權、貸款、電力售購來源及風險控管機制後,開始履行離岸風力發電專案之營建,工程合約的控管及盡職調查透明度與否,成為金融投資者審核要點,同時合約的簽署也決定相關保險業務內容。
  以2004至2012年離岸風力發電產業採購合約發展趨勢,略分為3個階段:
  階段1.2000~2004年工程總承包(EPCI)合約,主要由風力機系統商統包,早期市場定位多由價格競爭決定,低價者勝。
  階段2.2004~2010年為分攤風險,採取風力機核心競爭力之外的建造工程多樣化外包,合約樣式多元且複雜,風場開發商雖可降低投資風險,但需處理風力機、海底基座、電力設備、施工安裝等多樣工程外包合約。
  階段3.2010年之後至今,整機系統商雖可提供廣域範疇之統包服務,然大型電場配套營造工程業者更具競爭力。
  分包合約變變變
  目前歐洲依離岸風場規模及施工難易度大致以2-8個分包合約為主。
  1.2000~2004年:EPCI合約
  早期主要商業化離岸風場以EPCI( Engineer-Procure-Construct ion -Intstall)統包方式進行合約簽訂,整機系統業者為統包商,常與海事工程業者進行合資,在早期新興離岸風力發電產業具有先進者優勢。
  2.2004~2010年:轉為多樣少量分包(multi-contracting)合約
  由於早期整機系統商統包方式因失去領導地位或未能達到成本最佳化,全球離岸風力發電廠開發逐漸轉向多重合約,風場開發商直接面對整機商、電纜供應商及海事工程業者,尋求關鍵成本的最適化,但也同時面臨多重合約的管理困境。
  3.2010~2012年:趨向少樣多量分包(larger contracts)合約
  受到供應鏈競爭加劇,風場開發商開始增加供應商的產品範疇,尤其大型公共工程營建商及石油、天然氣後進業者能提供多重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工程服務,因此近來風場開發商擬向這些廠商簽署合約,以降低多樣少量分包方式的介面管理風險。
  4.2012年~:回到EPCI合約
  近期大型離岸風場工程承包商與整機商開始進行合資整併,未來1 0年或許會再回到統包模式。
  受惠於過去10年離岸風力發電的商轉及技術的經驗,目前部份整機商的能量夠成熟可進行離岸風力發電工程的統包。然而,一些大型營建業領導者已承纜相關風力機、海事工程、輸配電業務及具備商業化規模,對於離岸風力發電工程開發比整機商更具管理經驗、彈性及降低成本。
  (本文作者陳芙靜、紀翔瀛為金屬中心MII-ITIS計畫產業分析師)
維護單位:系統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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