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年

〈宣導〉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簽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雙方於8月25日正式簽署「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一) 協議文本: 包括序言、合作原則與目標、合作範圍、合作形式、相互協助、通報事項、緊急事件處理、文書格式、聯繫主體、協議履行及變更、爭議解決、未盡事宜、簽署生效等12條文。

(二)協議合作範圍:
1、規範領域:參照航空慣例加強合作,建立兩岸飛航標準與適航業務交流合作平臺,積極推動飛航標準與適航管理合作。
2、監理機制:建立兩岸飛航標準與適航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飛航標準與適航有效監理。
3、證照管理:就兩岸航空機構、航空產品及航空人員等證照管理有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4、專業認可:就飛航標準與適航有關專業認可事項,作出具體安排。
5、訊息交換與通報:加強上述合作領域相關訊息交換與通報。
6、其它合作事項。

「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本文請參考附檔。



簽署後相關效益(原文刊於《兩岸經貿》月刊第285號104年9月)

一、提升民航飛航安全
目前兩岸直航客、貨運每週已飛航超過800航班,隨著直航班次數量持續增加,航機發生故障之機率亦相對增加,在短暫之地面停放時間,須要有更充足之維護資源及人力,以執行飛航安全檢查、做好適航維護及降低飛安潛藏風險。藉著兩岸適航合作關係,我方能對國籍航空公司於大陸當地之作業進行檢查監理進而提升飛安。

二、促進兩岸雙方航太產業發展
航太產業之特性是產品少量、多樣,投資、驗證門檻高,但是獲利回收慢之產業,業者會因市場、商機而影響投資意願。兩岸空運發展蓬勃、市場廣大、商機無限,經由兩岸民航雙方適航合作,可克服航空器材適航掛籤問題限制,對台灣航空業者根留台灣、放眼大陸、邁向全世界,及雙方航太產業發展,將有務實助益。

三、促進民航空運資源之有效運用並增進旅客利益
班機延誤經常需調整後續航機調度派遣,所造成之影響層面非僅限於該航班之旅客。若航空公司能委託大陸之維修機構執行航機維修簽放作業,不僅其能減少人力資源浪費,更可降低因機械因素造成之延誤,航空公司之資源不僅能有效運用,更可提升其競爭力與服務品質,而旅客亦因此而受益。


在符合飛航安全及適航標準監理之基礎下,兩岸民航雙方可依符合公平競爭之相關配套條款及監督機制,促進整體競爭力,以提升飛航安全,強化保障飛航兩岸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維護單位:系統管理者 /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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